对于
专利侵权行为的准确裁定,需要秉持如下几项重要原则作为指导方针:
首先是“全面覆盖原则”,这意味着被指控的
侵权产品或者使用方法必须无一遗漏地涵盖了
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明确规定的所有技术特性;
其次是“等同原则”,即便被控侵权的技术解决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着一些非本质上的差异,但是只要通过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效果,那么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
侵权行为;第三个原则是“禁止反悔原则”,即
专利权人在
专利审批过程中或者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范围做出了限制或者放弃的承诺,那么在
侵权诉讼中就不能够对此予以反悔;
最后是“多余指定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忽略掉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并不足以影响到对侵权行为的判定,那么可以不必将这些特征纳入侵权考虑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该原则的应用已经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以上各项原则将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