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审判实践中,即使被告故意以拒收
传票的方式回避出庭应诉,法院往往仍然有权对该案件进行
公开审理。
传票送达的主要目的在于通知被告人关于
诉讼的具体事项,若被告蓄意拒绝接收传票,法院将会采取诸如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替代方式进行送达,确保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得以维护。
所谓留置送达,即是指派宣达员将法律文书放置于被送达人的居所内,同时运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送达过程,以便日后查证。
而公告送达,则是当被送达人的行踪不明,或者采用常规方法无法实现送达时,由法庭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宣告相关诉讼事项,自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限,便视为已经实际完成送达程序。
如此以来,只要能严格遵循合法有效的送达程序,法院即可在预定的时间及流程范围内对案件展开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然而,如果被告人未到庭参加庭审,可能会使他丧失为自己辩护以及反驳对方
证据的宝贵机会,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