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和
贪污罪未必构成
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乃指因实施特定之
犯罪目的而导致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
罪名的
犯罪形态。
贪污罪,系指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
盗窃、诈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将
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
犯罪行为。
而受贿罪,则是指
国家公务人员借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勒索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贿赂,并为
行贿者谋求利益的
违法犯罪行为。
当某些案件中,行为主体既实施了
贪污行为,亦有
收受贿赂之行为时,这两种行为间也许存在着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联,如此情境之下,或许可以将此种事例认定为牵连犯。
然而必须指出,并非所有同时涉足
贪污和受贿行为的事例皆属于牵连犯范畴,还要结合具体实际案件情节、
犯罪构成要素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