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要求支付子女
抚育费用的
诉讼活动必须由被告方的居住所在地之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处理。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
债权人(即原告)的居住地法院亦具有相应的司法
管辖权。
例如,当被告方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为失踪者;又如,被告方可能正在接受强制性的教育监管措施;再如,被告方可能处于监禁状态。
然而,如果并不符合以上列举的特殊情形,那么原则上应当向被告方的居住所在地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能够顺利地向被告方送达审判
传票、开展审慎的
证据收集工作以及有效地执行最终的判决结果等等。
当然,具体的管辖法院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加以确认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