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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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归属,满足法定条件即有效,离婚时按约定分割财产,但第三人不知情时相关债务需以共同财产清偿。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条件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财产分割应按约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仍需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若对财产约定的具体操作、效力认定或债务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1.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明确。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内容需清晰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争议。
2.约定需满足法定有效条件。夫妻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约定时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满足这些条件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约定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影响。离婚时,财产分割应按照约定内容处理;但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仍需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此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可对婚姻存续期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类型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财产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要件,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
(3)财产约定需满足三个生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满足条件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离婚时,双方应按照约定内容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分割规则适用。
(5)若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且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的,该债务需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签订婚姻存续期财产约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因形式不符导致约定无效;对外负债时,若希望以个人财产清偿,需确保第三人知晓该约定,可通过主动告知或在相关合同中注明等方式留存证据。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属时,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避免因口头约定无法举证导致约定无效。
(二)约定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约定时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能通过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规避法定义务。
(三)若存在对外负债情况,建议在债务发生时告知债权人双方的财产约定。若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仍需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提前告知可减少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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