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醉驾行为而接受
拘留十五天之惩罚的人员而言,该期限通常自公安机关正式发出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每一天均作为单独的计算单元。
如若果决定作出之日为 5 月 1 日,则拘留十五天的截止日期即为 5 月 15 日。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
法定节假日因素,
拘留时间不应予以延长或提前。
对拘留犯人来说,在拘留期内,公安机关必须确保他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向其即时提供合适的食物与充分的休息时间。
倘若在拘留期间,相关部门发现某名
被拘留人士本不必承担此种惩罚义务时,应立即将其释放并颁发
释放证明文件予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