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服刑人员的
减刑问题上,究竟可以减少多少
刑罚需要全盘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
在我们国家,对于那些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等不同
处罚种类当中的犯人来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来所判处的刑期的二分之一;而针对被判处在无期
徒刑状态下的罪犯,则要求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不得少于十三年。
若罪犯能够有
重大立功的行为表现,那么就应该给予相应的减刑。
换句话说,如果这类罪犯成功地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的
犯罪活动,或者是揭发了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亦或是在科技创新领域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等等,都属于重大立功的范畴。
至于那些真正有所悔悟或者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他们的减刑力度将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
比如说,如果是悔过表现非常突出且同时还有重大立功行为表现的罪犯,一次性的减刑幅度最高不可超过二年的有期徒刑;反之,如果只是悔过表现非常突出的话,那么一次性减刑的幅度最多也只能达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最终的减刑幅度如何,还必须由执行机关以
书面形式向中级以上的人
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然后再由该法院进行裁决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