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境内,
居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是否应在35%的范畴内,这并不属于一项普适性的法律规定,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在
居间合同关系中,
居间人的报酬往往以双方共同协商的方式加以确定。
然而,倘若居间服务费用超过一定范畴,很可能会被视为极度不公,从而引起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35%的比例明显偏离了市场普遍认知的合理范围,且违反了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及一般性的市场商业行为准则,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引致法官倾向于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降。
在作出此类判断时,需要全面考虑到交易的性质复杂性、交易规模大小、交易过程的繁琐程度以及当前的市场行情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在通常情况下,若能证明该比例乃是建立在双方真是的意愿之上、经过公平协商并与所提供的
居间服务价值相匹配,便有一定可能性获得法院对该比例的认同。
反之,如果在此次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着操纵欺骗、威逼压制等方法导致约定内容不公正的情形,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
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原先的约定内容或直接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