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主要涵盖了无
过错责任原则及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意旨是只要饲养者所饲养的动物导致了他人的伤害,即使他们本身并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也无法避免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除非他们有
证据证明损害系由受害者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
而对于违反管理规定,且未对所养宠物进行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而引发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则需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此情况下,虽然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倘若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被
侵权者自身
故意行为所引起的,则可适当减轻其负担。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判定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动物的潜在危害性、饲养者的管理方式以及受害者的行为习惯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被明确禁止饲养的诸如烈性犬之类高危宠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现象,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绝对性的无
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