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倘若并未就
保证期间做出明确约定,依据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之规定,该保证期间应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
在此期间之内,作为
债权人依法享有权利,得以请求保
证人为其提供相应的
保证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相应主张,则保证人将被豁免承
担保证责任。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系指主合同所约定的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经到达。
若主合同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清的情形,那么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