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中,被告如果声称其行为并未侵犯
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向法庭提交以下几种类型的
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首先,他们可以提出在
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出现且公开传播的设计证据,这些包括经由出版物、实际存在并为公众所知悉的实体物件等等。
而这些设计证据将用于证明所涉及的外观设计并非全新的创新设计。
其次,被告应该展示能够证明其设计特征相异于原告
专利的对比性证据。
这一部分的证据主要是为了明确呈现出被控
侵权的产品与专利在形态、图案、色彩等诸多方面的显着区别。
此外,具有
法律效力的来源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
采购合同、商品购买发票等文件,它们能够证实被告拥有被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途径。
在一些情况下,被告还可以提供自己独立设计该产品的证据,这种证据可能集中在设计流程中的草稿、记录等相关资料上。
最后,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在专利
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或者使用了相同产品的相关证明,那么这种证据对于他们的辩护来说将会起到极大的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