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撤销和无效具有明显的区别。
论及性质,合约无效被视为自始、绝对以及当然地无效,之所以被这样认定,原因在于它已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然而,合约撤销的情况往往源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欺诈以及
胁迫等因素,在此种情况下,一方
当事人享有撤销该合约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合约自始至终就是无效的。
就法律后果而言,无效合约导致的结果包括
恢复原状以及返还财务等;而对于撤销合约的情况,其所产生的后果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涉及到返还财务、
赔偿损失等事宜。
关于权利行使的期限问题,无效合约并无时间限制,然而针对
撤销权,通常会设立一定期限。
例如,当事人若对某个合约存在重大误解,他必须自知晓或者应该知晓撤销权成立之日起90天内行使该权利。
此外,受到胁迫的当事人,也可以从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
但是,倘若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超过五年还未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