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
担保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担保人明知存在有效的判决、裁定要求其履行
担保义务,但由于自身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不予执行;
其次,担保人有意藏匿、转移或故意毁坏财产,甚至进行无偿或明显定价不当的财产
赠予或转让,这一系列行为直接导致了判决、裁定的无法执行;另外,当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时,担保人可能会与第三方串通,利用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
虚假和解等手段来妨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最后,当收到人
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担保人拒绝提供协助,从而使得判决、裁定无法得到顺利执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
拒执罪的问题上,必须要全面考虑到担保人的主观意图、实际行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此外,拒执罪的成立还需要严格的
证据支撑和法律程序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