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明确规定,倘若在并无约定
保证期间的连带
保证责任案件中,
债权人自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享有六个月的法定期间,以请求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能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被免除其应负的保证责任。
然而,请务必注意,该六个月的期间乃属除斥期间,并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可能。
因此,债权人有必要及时行使自身权利,妥善保存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
证据,例如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往来以及即时通讯记录等,以防备因超过上述期间而导致保证人得以豁免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