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观点认为,倘若合同中已对争议
处理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那按照程序就应当首先尝试通过
仲裁来解决争端。
这个判断依据便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及排他性”原则。
仲裁制度具备自愿性、专业性以及保密性的优势特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的司法
管辖权。
当双方
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之后,若其中一方在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并未声明存在该仲裁协议,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此时人民法院便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请求。
然而,若仲裁协议被判定为无效或当事人主动放弃仲裁协议,那么他们便可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在没有特别情况下,当合同约定采用仲裁作为
争议解决方式时,我们应该优先考虑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