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实施主体乃被取保候审之人所居留之处的派出所。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律
法规定,对于决定予以取保候审之机关,应依法向承担押解任务的公安机关传送取保候审裁决书等各类相关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其切实执行相关管理措施。
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异地,则该地承当押解之公安机关有责任立即通告犯罪嫌疑人
家属所在地之公安局,由后者指定本地派出所来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
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需履行诸多职责,其中包括对被取保候审人员遵守相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与考察;在必要时,应当
传唤被取保候审人员接受讯问等程序。
倘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相关规定,执行机关应立即向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汇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