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弃罪证据不足的判定,常见的依据大致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制要求:第一,倘若缺少可以直接反映被告人行径的确凿
物证,例如遗弃现场所涉及到的相关物品、痕迹等,那么很有可能导致
证据的严重匮乏;其次,在
证人的
证言方面,倘若证人的陈述出现自相矛盾、含混不清的问题,或者证人与该案存有利害关系,那么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会受到广泛质疑,而当其它有效的证明支持缺失时,同样有可能引发对
证据不足的判断;再者,如果无法获得能够证明
当事人具有遗弃故意的关键证据,例如当事人的供词、通讯记录等,那么就难以明确其主观恶意;最后,如果相关的书面文件,例如
病历、诊断证明等,不能够清楚地证实被遗弃者处于危险状态以及这种情况与遗弃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这也可能影响到证据的完全有效性。
总的来说,每份证据都需要组成一个严密且完整的证据链条,彼此相互印证,这样才能确
保证据的充分性,否则将很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