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现象在实践中主要呈现出以下三种形态:首先,我们称之为“共同故意
侵权”,这意味着众多
行为人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的侵害行为,从而导致对方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举例来说,若多位行为人经过事先策划和协商,共同决定破坏他人财物,那么他们便属于这种类型的共同
侵权行为。
其次,“
共同过失侵权”则是指众多行为人虽然没有共同的
故意犯罪意图,但是由于他们在行为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他人的损失产生。
仍以施工现场为例,假设数名工人在进行施工作业时,由于共同的疏忽而未能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标识,从而导致第三人因此受伤,那么他们同样构成共同过失侵权的范畴。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教唆帮助侵权”,这是指那些教唆、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与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举例而言,倘若某位成年人教唆
未成年人对他人进行
暴力攻击,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上,我们需要全面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每个人的主观恶性(过错程度)、行为之间的紧密关联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