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必须满足如下要求:首先,
犯罪分子要患有严重疾病且医药治疗已经无法控制病情发展,预期在较短时间内将会面临生命危险。
其次,犯罪实施人必须为孕妇或哺乳期的女性。
再者,务必要
保证此类
犯罪行为人身心皆已无法自我照顾,且其在
监外执行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的相关机构,应将此决定抄送给人民检察院。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而当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机构接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时,应立即对此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