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
量刑制度中,从轻和减轻细则的运用顺序并无绝对且固定的法则可循。其中,“从轻”即在法律所规定的
刑罚范围内,判处相对较为轻微的惩罚;而“减轻”则表示在
法定刑罚之下进行判决判定。通常情况下,应该依据案件的具体特征进行全面考量。例如,
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的认识和悔过表现,是否具备诸如
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等等。如果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且存在法定从轻情节,例如自首或者坦白,那么在裁决过程中可能会首先考虑采用
从轻处罚。反之,假如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但是被告人却拥有
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话,那么在裁决过程中就可能更倾向于选择
减轻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规则,最终的裁定权仍然掌握在法官手中,他们需要根据案情的整体状况,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给予公正且合理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