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法规,自然人的住所在其户籍登记处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处,且长期居所和住所不相同时,则长期居住之场所应视为该人的实际住所。所谓“长期居所”,即是指自然人
自离开原住所之后,在某个地点持续生活一年以上,但在此期间因病住院治疗者除外。在确定长期居所时,需全面考量居住时间的连贯性、居住环境的稳定性及居住目的等诸多因素。例如,若某人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在某地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那么这个地方通常会被认定为他的长期居所。然而,若此人曾在多个地区居住过,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究竟哪一个地方才是他的长期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