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普通民事纷争案件中,法定的
诉讼时效为自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的三年时间。
然而,如果在这十二年间内存在着造成
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特定事由,那么该争议依旧有可能在法律意义上没有超出诉讼时效的限制。
具体说来,涉及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如
债权人向前者提出还款要求、
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
债务等行为;而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则包括诸如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阻碍因素。
若无以上所述的这种中断或中止的事由,那么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历经十二载之后,诉讼时效恐怕已经
逾期。
然而,诉讼时效的超过并不等同于债权就此消失,仅仅意味着债务人拥有了所谓的“
诉讼时效抗辩权”。
倘若债务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未对
诉讼时效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会自动启动对于时效问题的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