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财产的组成结构,普遍认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
合伙人的
投资款项,包括那些以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各种形式存在的
财产权益所表现出来的投资部分;其次,第二部分则是在合伙经营期间所累积形成的财产,其中包含但不限于从合伙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分配所得、购买或创建的资产等等。
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合伙财产所呈现出的特性是其整体性与共享性。
所谓的整体性,正是针对所有的合伙人而言,他们在合伙持续的整个阶段内,无论他们所投入的资金现在是否仍然被他们自己个人掌控,它们也都属于合伙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而共享性,即意味着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并不依赖于投资比例的大小,而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分享这种所有权。
在合伙关系延续的过程中,除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之外,合伙人一般不能要求分割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