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之中,关于“狗咬人”这一事故责任的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则来进行:从总体上看,如果狗的主人能够证明所发生的损失是由于受害者故意或者存在严重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引发的,例如,通过故意挑逗狗狗使其变得躁动不安进而遭受咬伤,那么此种情况下,狗的主人无需承担全部伤害
赔偿或是减少索赔金额。
但是在另一个角度上来说,若狗的主人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采取恰当的安全措施去保护宠物狗,例如,没有栓养狗的携行绳索等装置,从而导致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伤,那么狗的主人就应该为其行为负起
侵权的法律责任。
面对诸如烈性犬这类的危险动物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无论受害者是否有任何过错行为,狗的主人都必须承担起侵权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是因为第三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狗的攻击行为伤害到了他人,如第三方恶意地挑逗狗狗使得其情绪失控以致咬伤人等等,那么第三方应承担全部的
侵权责任;而当狗的主人在这个过程中失职,没有履行好管理责任时,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