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出延长侦查
羁押期间的申请之前必须遵守一些严谨的条例要求。
通常而言,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羁押期间,最长不可超过两个月。
若所涉事例情节复杂且最终期限已至却无法结案,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
然而,对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过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可以将侦查羁押期延长至四个月:(1)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且案情重大复杂的事例;(2)涉及重大
犯罪团伙的事例;(3)涉及
流窜作案且案情重大复杂的事例;(4)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工作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复杂事例。
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时,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的
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后,如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则需再次向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