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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集资诈骗罪主体是谁

集资诈骗罪的实行者兼受害者应是普通公民与法人,两者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具有法定年龄且具备相应负担刑事责任的身体及心理素质,自然人以自身为单位,法人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各类机构实体。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往往存在那些秉持不法占有的意图,运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金额达到了规定标准的个人或是以团队形式运作的机构。
以情形举例,一些企业的领导者或实质性的掌权者,会故意利用企业的名义,进行明显属于集资诈骗性质的金融活动,这种情况下,这类企业及其关联的责任人就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行者与受害者。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的认定,主要考量的是犯罪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对所骗取资金的非法占有所图,以及他们在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恶性欺诈的手法来实施集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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