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实行者兼受害者应是普通公民与
法人,两者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具有法定年龄且具备相应负担
刑事责任的身体及心理素质,自然人以自身为单位,法人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各类机构实体。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往往存在那些秉持不法占有的意图,运用欺骗手段进行
非法集资活动,其金额达到了规定标准的个人或是以团队形式运作的机构。
以情形举例,一些企业的领导者或实质性的掌权者,会故意利用企业的名义,进行明显属于集资诈骗性质的金融活动,这种情况下,这类企业及其关联的
责任人就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行者与受害者。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的认定,主要考量的是
犯罪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对所骗取资金的
非法占有所图,以及他们在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恶性
欺诈的手法来实施集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