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抵押担保专题 > 民法典连带担保最长期限二年是否失效

民法典连带担保最长期限二年是否失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范,关于设定连带性质之担保义务所订立的保证期间若定为二年的话,这个保证期间并不一定会失去其效力。
换言之,该保证期间乃是决定保证人是否有义务对特定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界限。
在此期间内,如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自身权益,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仅仅是两年的话,在此两年之内,只要债权人能够积极加以行使自己的权力,比如说向保证人发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等行为,那么这个保证期限就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过期并丧失其效力。
此外,如果在合同中对于保证期间的具体表述不够清晰明了,那么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这个保证期间应当认定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
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约定的前提之下,仅仅约定了两年的连带担保保证期间,实际上并不一定会失去其效力。
最新修订:2024-09-2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