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因动物导致
人身损害的事例处理过程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如下:首先,受害者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自身确实受到了伤害,并且这种伤害系由被告方所驯养或管理者的动物所为。
例如,可以提供包括受伤诊断证明、现场照片或录像等在内的能够明确证实损害事件及其与涉案动物之间关联性的
证据。
其次,如果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希望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他们则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损害结果实际上是由于受害者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引发的。
例如,通过证明受害者曾主动挑逗动物等行为来进行反驳。
倘若无法完成上述举证工作,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应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动物是否属于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特殊情况。
在此类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者通常需承担无
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受害者是否存在过错,他们都将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