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重点强调,违反国家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涉毒活动都是法律严令禁止的
犯罪行为,且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还存在预备、未遂和既遂三种形态的区分。
当我们在探讨贩卖毒品罪是否存在未遂认定的问题时,我想向广大朋友们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去判断一个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关键在于看相关涉案人员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已经完整地进入到了具体的交易环节之中。
如果说相关
责任人已经妥当地开始了他们的贩卖毒品行动,只不过因为各种外部因素(如警方的及时制止、交易对象没有出席等等)而无法顺利完成这个交易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往往可以归类为未遂情形。
比如说,有一名涉案人员携带大量的毒品打算前去与他的预定交易对象进行秘密交割,但是在交易尚未正式达成之时就恰好被尽职尽责的警方成功控制住了现场,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都可以被视为是贩卖毒品罪实施过程中的未遂状况。
然而,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尽管上述情况已经属于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
未遂犯罪行为,相关涉案人员仍然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在
量刑方面可能会相对于已经成功完成交易的既遂犯罪行为有所减轻或者从轻处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