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对于
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
当事人应当从接获裁决书之日起算,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请您特别留意以下几点:
首先,期间的计算方式是以自然日为基准;
其次,期间的起点日并不计入期间之内;再者,如果期间的
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间的截止日期;
最后,期间内不包含在途时间,只要
诉讼文书在
期限届满之前成功投递至指定地点,便不会被认定为
逾期。
值得强调的是,这个时间限制是法律明确规定并具有强制性的,因此,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
诉讼权利,否则可能会错失通过诉讼途径来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