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
贪污罪的
起始时间被定义为实施
贪污行为并实际控制
公共财产的时刻。
然而,当涉及到多次贪污而未经处理的情况时,应根据累计贪污金额进行计算。
关于贪污罪的
追诉时效,法律规定是
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
这里所说的“
犯罪之日”,通常是指
犯罪事实成立的日期。
对于那些持续或连续的
贪污犯罪行为,追诉时效将从
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例如,假设
行为人一次性地侵吞了公款,那么追诉时效就应该从他实际掌控公款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反之,如果行为人长时间、多次进行贪污活动,并且这些行为尚未被发现和处理,那么追诉时效就应当从他最后一次贪污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总的来说,确定具体的起算时间需要考虑到事例的具体情况,综合各种相关因素才能得出精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