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我国对
贪污罪的
追溯期限,是以该罪行所应判处之最高
法定刑为准绳进行测定。
若贪污数额尚属轻微或仅有其他若干轻微情节,此种情况下,其最高法定刑通常定为三年
有期徒刑,故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
诉讼有效期通常为五年;反之,若贪污数额极大或涉及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其法定最高刑一般设定为十年有期徒刑,此类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
诉讼时效自然也就升至十五年;倘若贪污数额达到了极其惊人的程度或存在其他数不胜举的重大恶劣情节,那么其法定最高刑将被定位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而这类犯罪嫌疑人所能享受的诉讼有效期自然也会被延长至二十年的时限。
然而,即使实际已过了长达二十年的
追诉期,但如若是基于实际情况的需要,认为必须再度启动追诉程序的,也需再次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在计算追诉效力的时间过程中,我们需从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启动相关计数;如果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表现形式,则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始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