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饲养动物导致侵害的事例之中,关于
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都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在大多数情况之下,被
侵权方需要承担起证明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及其二者间因果关系的责任;然而,当饲养的是诸如烈性犬之类的危险动物并因此而给他人带来伤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必须承担起
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发的,在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身上。
至于那些普通
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倘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试图主张其无需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减轻责任,那么他们就必须为被侵权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法定的免责或减责理由提供
证据支持。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全面考虑到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