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来说,除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所
委派的
代理人通常不宜与他人进行面谈。
这是因为
代理律师的会面权益源于其被
当事人所赋予的特权,这是唯一一种会面许可,并且仅限于
刑事事例。
在此类事例中,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享有自主决定是否聘请
辩护人的权力,并且每位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最大限度地委托两位辩护人协助处理此事宜。
只有真正受到了被委托之人的明确认证并拥有相应许可文件,例如辩护人执业证书及委托手续等,经由
拘留场所或者相应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之后,才可根据法律规定合规的对
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管理。
若某代理人并非是通过被羁押者本人授权委派,便无权进行面谈,实际上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以至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会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