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饲养动物而引发并对人类造成损害的情况,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即当受害者能够证明损害的确由饲养之动物所导致时,无论该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他们均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依然存在两项法定的免除责任事项:第一,如受害者蓄意引发此类损害,例如故意挑衅动物使自己遭受伤害;其次,如果受害者因其重大疏忽导致损害发生,例如在明知动物具备强烈攻击性的前提下仍然接近它们。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饲养的是被法律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从而给他人带来了损害,那么无论是所有人还是管理者,都无法找到任何免责理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