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公司主要可以细分为普通
合伙企业以及
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其各合伙人须承担无限且连带的
企业债务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
债务无法得到全额清偿,那么各合伙人就需要动用自身所有的财产来补充不足的部分。
然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我们会看到
普通合伙人与
有限合伙人的身影。
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是以其所
认缴的
出资额为上限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举例来说,假设某个有限合伙企业面临着总额达到了100万元的外部债务负担,而企业的总资产仅仅只有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必须要动用他们个人拥有的财产来弥补剩下的那50万元的债务缺口;而那些有限合伙人,只要他们已经投入了20万元的资金,那么他们只需要在这个额度之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除非
合伙协议中有其他明确规定,否则都应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