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是国家机关中从事职务的
公职人员藉由其相对于
公共财物的管理权或支配地位,运用侵占、
盗窃、诈骗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法对公共财物进行巧取豪夺的
犯罪行为。
此处所言之"
国家工作人员",除涵盖已在国家机关中担任特定公务职责的公职人士外,还包括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担负职务职责之人。
此种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
换句话说,便是指
犯罪者利用自身在管理、监管、处理公共财物方面的权力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便利条件,进行
非法占有行为。
例如,若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从业者,采取
伪造会计帐目的伎俩,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公款擅自据为己有,那么便极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关于贪污罪的
量刑标准,则依据贪污数额的多寡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对于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犯罪者,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
而对于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更为恶劣的犯罪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
至于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
经济损失,那么犯罪者还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并且还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