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批准进行
逮捕之后,通常情况下,侦查
羁押时间不得超出两个月之久。
然而若遇到复杂的案件情节,且
期限届满仍然无法结案,那么便可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延长一个月
侦查期限。
若遇以下四种特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例如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
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则需经过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延长至两个月。
对于那些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若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侦查期限,但依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此时也需要再次经过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才能将侦查期限再度延长两个月。
侦查工作结束后,案件将会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设定为一个月,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以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当检察院审查完毕并认定应当
提起公诉时,便会向法院提交
公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