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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侵权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中的免责理由主要涵盖了两大方面:
首先,如果遭受损失系由该受害方主观故意或者严重疏忽所引起的,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将不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及经济赔偿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出现此种情况,饲养人或管理人员仍然无法全然免除其应尽的责任,而仅仅有可能获得减轻赔偿程度的待遇。
其次,在某些特定事例中,当饲养者或管理者能够证实损失的确由第三方过错引发之时,那么他们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便享有向第三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然而应当特别强调的是,针对一些明令禁止饲养的具有强烈攻击性和危害性的野生动物(如烈性犬)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事件而言,即使饲养人或管理者能够举证证明这些伤害纯粹因受害人自身过分行为所引发,也无法豁免其应担负的侵权法定责任。
最新修订: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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