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
中国法律体系之下,由于动物饲养而导致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的
民事责任主要可分为两大
类别:其一为普通动物的饲养所引发的损害,在此情况下,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受害方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系由饲养的动物直接造成,则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即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若能证明损害结果系因受害方自身
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大意所致(例如故意挑衅动物),则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权拒绝承担或减轻相关责任。
其二为饲养禁养的烈性犬等高危动物所引发的损害,在此情形下,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使受害方存在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大意,饲养者或管理者亦无法免除其应负的侵权
赔偿责任,均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的行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以确保不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