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尽管未实际
出资并不必定会导致股东无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因为股东资格的获取标准主要依赖于公司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股东名册的详细记录以及经过官方认证的
工商登记等形式性条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仍然可能面临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负担。
例如,公司或者已经出资的其他股东有权利向其提出补足出资的要求,甚至可能追究其
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当公司无法偿还对外
债务时,未出资的股东还可能被要求在其未出资的额度范围内为公司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虽然未实际出资的人可能依然具备股东资格,但是他们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