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虽然并没有对动
物权益及其保护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条文规定,然而其关于
侵权责任部分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对因动物行为引发他
人损害时的责任归属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
举例来说,倘若某只受人类饲养的宠物或家禽给他人带来了伤害和损失,那么该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就有义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证明受害者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则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外,如果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未对所养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他们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一旦它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和损失,其主人或管理者将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类情况下,他们无法找到任何免除责任的理由。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对与动物相关的民事
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