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对于因饲养动物引发的
人身伤害事故,采取了
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其基本的认定标准。
换句话说,一旦饲养的动物造成了第三方的损害,首先便要假设该动物的照料者或管理者存在着行为不当的过错。
然而,如果其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明伤害并非由于受侵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如故意挑起动物的敌意等情况,那么,他们便有权避免或是降低所面临的责任。
举例来说,假如受害者在未获得许可的前提下擅自闯入饲养者明令禁止的区域并因此受到伤害,或者受害者故意攻击、投喂具有危险
警告标识的动物并最终导致自身受伤,此时,饲养者便可以根据上述情形,主张相应地减少或是免去自己的
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严格履行了管理职责,且完全没有过失行为存在,否则他们就必须对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起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