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民事判决执行利息的计算通常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首先,属于一般
债务利息的范畴,其具体数额的衡量应当依据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文书所明确规定的计算方式为准。
倘若相关
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此类事项,那么通常会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中所载定的利率标准进行核算;而当相关的利率用约条款也不存在时,我们就需要按照相应年限内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进行换算和计算了。
其次,我们讨论的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它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人尚未偿还完毕的生效法律文书经确认的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的金钱负债金额×每日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比例×该笔债务的整个延迟履行期限长度。
关于延迟履行期间的起计日期,必须从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在履行期间届满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对于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分期履行的义务,应从每个履行期间圆满结束之后的日期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