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乃是司法机构向
诉讼当事人通告其应在特定的时间及地点出庭参与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
所谓“
刑拘”,即是指
刑事拘留,这是由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经过决策之后,由公安职能部门负责执行为主要方式的一种程序性规定。
在实施刑拘之前,通常必须首先获取
犯罪的相关线索,然后对这些线索进行深入审查并判断有无潜在的
犯罪情节;只有当所有条件均符合刑拘标准时,才能出具相应的《
拘留证》来启动
拘留程序。
相比之下,
逮捕的程序要求更加严苛,须经由检察机关批准或者法院裁定之后,再交由公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行。
在逮捕环节中,通常由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逮捕,然后经过检察院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如果认定为符合
逮捕条件的话,那么就会作出
批捕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传唤不是
刑事法律中的
强制措施之一,但刑拘和逮捕则属于强制性的司法手段。
刑拘的法定最长时间为37日,如若在这段期限内未能成功逮捕嫌疑人,那么就应当适时地调整强制措施或者将其释放。
逮捕的实现后,审讯
羁押的期限一般来说不得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