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商标侵权之诉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明文规定的三年法定
诉讼时效期限。
此种时效自权利人确切知悉或理应知悉其所享有的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倘若权利人所受损害超过20年,那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原则上将对该权利不再予以保护。
在特殊情形下,经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有权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予以延长。
另外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确悉”通常意味着权利人已经明确得知
侵权行为的发生;而“理应知悉”则是指基于合理的注意义务,权利人本应能够察觉到侵权行为的存在,但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实际上并未察觉。
再者,若侵权行为呈现持续状态,那么
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