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
贪污罪归属两种性质迥异的
罪名体系。
首先,挪用公款罪指代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不合法地将公有款项据为私人所有,进行
违法行为或挪用金额相当巨大并用于盈利活动,以及挪用金额巨大且逾越三个月期限未予归还者。
其次,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
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中持有
非法占有的意图,利用其在职务上所具备的优势,采用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对
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有。
这两类
犯罪在主观目的,行为方式,犯罪客体及惩处措施等多个层面均存在显著区别。
通常情况下,挪用公款的行为人不具非法占据之企图,仅仅是暂时挪用之举;然而,贪污罪却是明确基于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而展开行动。
另外,在
量刑标准上亦需依照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具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