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时,可作为
免责事由的情况主要涉及到如下两种情况:第一,受害者为
故意行为所致损害,即受害者积极地挑动、唤起动物,进而使自己陷入了危险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有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受害者的
主观故意。
其次,若系因受害者自身的重大疏忽而引发的伤害,亦可成为免责事由。
例如,明知道动物有强烈的攻击性,却仍然选择大胆靠近。
然而,即使此类情况构成了免责事由,若饲养者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相关的管理规范,未对动物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如遛狗过程中没有使用牵引绳等,则也就无法真正获得免责。
因此,总的来说,饲养动物在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下,除非能够确实证明受害者的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是由于严重过失引起的,否则饲养者或管理者通常都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