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被捕人士于侦查过程中的
羁押期通常不允许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上限。然而,对于案情异常复杂、且经过一段时间仍无法结束的事件,
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
羁押期限。特殊状况下,甚至可能出现超出常规时间段的更长羁押期限。待侦查工作彻底告一段落之后,相关事件将会被移交给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程序。检察院作为事件的审查机关,应在接收该等事件一个月内给出处理结果,若涉及重大、复杂的事件,则可以再延长十五天的期限。当检察院将事件提交到法院后,法院开始对公共事件进行审判时,应该在收到事件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判决。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应先上报给上级人
民法院进行批准,最长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倘若事件属于极具可能
判处死刑的情形,或是包含着本法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便有资格再次延长三个月的裁判期限。若是由于特殊原因而必须要继续延长的事件,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最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