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省内,对
团伙盗窃罪的
立案准则同对待个人
盗窃事件是保持一致的。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推断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的现象,应被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定义的“
数额较大”,并据此展开立案调查和追究
刑事责任。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团伙作案的情况下,
涉案金额将会以叠加的方式进行计算。针对这类
共同犯罪中的主要
犯罪分子,应当按其实际参加或策划、指使的所有
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从重惩处;而对于
从犯者而言,则应该给予他们适当的宽恕和
减轻处罚甚至是完全免于刑事责任的待遇。另外,对于团伙盗窃事件的具体
量刑,还将充分考虑到犯罪的起因、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